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是怎么界定的?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1-07-05 13:54:57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582

摘要: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此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也界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明确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标签: 串标围标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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