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严禁垫资施工、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9-18 13:41:41 作者:贵州省人民政府 阅读量:525

摘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调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网发布《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20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强调严禁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管理办法》指出,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本地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按照规定开展项目评估。不得引进环保不过关、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过剩、搞形象工程的项目;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兜底项目债务、回购投资本金;不得通过拼资源、拼地价、拼补贴、拼税收返还等方式引进项目;严禁不计成本、盲目跟风、假投资真圈地。政府不得对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债务兜底。
           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模式建设的项目,政府不得承诺固定回报、最低收益和回购等,不得为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还款承诺等。
          《管理办法》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权限牵头开展项目决策评估,评估论证作为政府决策的依据。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评估论证工作,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公益性、收益性、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根据《管理办法》,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5000万元,或者总投资1亿元—5亿元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州)人民政府将审议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市(州)人民政府即收即转,向县级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市(州)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展评估论证基础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其中,使用本级财政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决策结果由市(州)人民政府于每月10日前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反馈。重大事项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市(州)人民政府按照评估论证或者决策结果执行。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含副厅级及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决策评估。其中,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资金1亿元及以上,或者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且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


标签: 违法分包转包垫资施工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Hi,我是你的专属顾问
立即扫码,抢先咨询
预约演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