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六项政府采购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疫”后发展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22 22:13:49 作者:辽宁省财政厅 阅读量:434

摘要: 抗击疫情,辽宁在行动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辽宁省财政厅日前印发通知,明确现阶段及新冠肺炎疫情终止应急响应后半年内相关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降低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二是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全力支持企业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

三是关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四是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比例最高可达100%。

五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以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同时减免收取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

六是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融资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等优惠政策。  

标签: 措施

来源:辽宁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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