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过程中工程业绩作假的遏制手段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1-02-26 15:14:02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401

摘要: 从招标投标市场的弄虚作假、围标和卖标,到建筑市场的挂靠和转包等,违规操作时有发生,那么我国目前有什么具体措施在遏制工业业绩造假的行为呢?

    从招标投标市场的工程业绩弄虚作假、围标和卖标,到建筑市场的挂靠和转包等违规操作时有发生,那么针对工程业绩造假,我国目前有什么具体措施在遏制工程业绩造假的行为呢?
    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再建设再完善
    为了更加完善招标投标市场的信用体系建设,更有效地打击失信的投标人,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分步走:第一步,实现省级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的信息共享和运用,而不是止步于目前市级行政区域的范围;第二步,实现国家级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真正让失信的投标人一处受限,处处受限。


工程业绩


    事前防范机制与事后惩罚机制并举
    2018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4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明确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投标人实行联合惩戒;2018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拟将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
    监督部门对作假行为零容忍
    现行的上位法中对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提供虚假情况情形,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条更多的是纲领性的指导原则,在实际运用时不够具体,而地方公共资源监管部门相应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如《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投标的,记15分;情节严重的,记20分”,具有可操作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对于此类业绩作假的行为应该更加严厉地执法,加大惩处力度。
    在招标投标市场上,要给正当的投标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需要每一个主体慢慢去改变、去推动,不断完成和成熟招投标市场。

标签: 工程业绩建筑企业资质中标业绩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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