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23 10:38:26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 阅读量:518

摘要: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办理外商投资项目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通知

 

发改外资〔2021〕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外商投资法,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提高外商投资项目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便利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且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办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放给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二、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确认书办理申请,同时提供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说明、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说明。
  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等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以及用汇额等进行确认。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需要征求意见或开展评估,对于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按照统一格式(见附件1),在材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意见和评估时间)出具项目确认书,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对于不符合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项目单位并进行说明。
  四、项目单位凭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进口设备清单及其他相关文件,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
  五、对于已经确认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进口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变更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
  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出具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的项目详细信息(包括项目确认书文号、项目代码、项目统一编号、项目产业政策审批条目、项目单位、项目性质、项目内容、执行年限、投资总额和用汇额)回传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底前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或纵向网回传,2022年起通过在线平台回传。
  七、在本通知之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出具项目确认书的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其尚未执行完后续批次设备进口的,项目单位凭确认意见及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认出具后续批次进口设备清单。此类项目如确需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等主要事项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执行。
  八、项目单位应确保项目的建设内容、项目投资总额、用汇额、进口设备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项目单位的违规行为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出具确认书,并尽快完善在线平台,抓紧依托在线平台实现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的线上申报、办理、进度可查询。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确认书权限不得再行下放。
  十、外商投资项目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介,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对于产业条目适用存在争议的,按照《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外资鼓励项目免税确认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290号)规定办理。对于执行当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一、有关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办理的其他事宜,继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执行。对于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要求进行信息回传,无需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
     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16日

 

附件: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2.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标签: 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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