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有哪些违约情况?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1-09-16 15:52:27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481

摘要: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有效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我们来看看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情况。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有效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我们来看看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情况。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政府采购合同违约。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向另一方告知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另一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指威胁对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或者对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造成损害,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某一目的串通,共同实施合同一方,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民事行为。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隐瞒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形式合法但内容非法。
    (4)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合同明显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1、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受领导直接指示,承办人提出异议而未能改变领导意见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3、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负次要责任。
    因此,信息公开的执行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所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本身。信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客观地发布应该公开的信息。如有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除直接承担者外,主管领导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标签: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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