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4-03-12 16:27:17 作者:龙小标 阅读量:207
摘要: 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提到,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了联合体各方应该承担的责任,各成员单位必须要按照该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联合体中的一个成员单位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单位承担不超过总债务任何比例的债务,该单位不得拒绝。成员单位承担了被要求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成员单位追偿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3)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同意。这也就解开了很多人不理解在电子标平台报名环节就增加联合体成员信息的谜题。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联合体各方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有自身的优势,如:资源整合、互补优势、分散风险、增强竞争力、提升市场份额等等,这些优势也使得联合体投标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和组织参与投标活动的首选方式。然而,在参与联合体投标时,各参与方也需要注意明确合作关系,制定合理的盈利分配方案,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联合体投标能够顺利实施,实现共赢发展。
标签: 联合体投标
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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