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台评标,究竟要不要申请回避?
板块: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6 15:07:51 作者:王蕾 阅读量:209
摘要: 夫妻二人参加同一项目评标,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一文讲解清晰理解。
案例基本情况
某市广电局进行演播大厅装修改造工程的公开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由5名评标专家和2名招标人代表组成。其中一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王某发现,他的妻子李女士作为招标人代表出现在评标现场。鉴于双方的夫妻关系,专家王某及时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经过及结果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认为,夫妻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评标的公正性,故要求专家王某退出评标委员会,并随即从省级评标专家库中另选了一位专家顶替了王某的位置。然而,根据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夫妻关系本身并不构成评标专家必须回避的理由。
法律依据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评标委员会成员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则需主动回避。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投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者以及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者均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然而,夫妻关系并未直接列在法定的回避情形之中。这意味着,在没有直接涉及与投标方的利益冲突时,夫妻双方理论上是可以共同参与同一个项目的评标工作的。
延伸拓展——实践中如何落实评标专家回避制度
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夫妻关系属于回避范畴,但在实际操作中,确保评标的公平与透明仍是关键。鉴于评标专家的身份背景复杂多样,与投标方之间的潜在关联难以全面排查,采取以下措施尤为必要:
- 强调评标专家的自我申报义务:鼓励评标专家主动披露任何可能被视为利益冲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过往经历等。
-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升: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评标专家对于回避规定的认知水平,使其能够准确判断自身是否具备参与评标工作的资格。
- 建立监督机制:构建第三方监督体系,确保评标过程中的透明度,及时发现并处理任何潜在的不公平行为。
综上所述,在具体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实际情况,合理判断是否存在实际利益冲突,从而维护招投标活动的整体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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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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