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惊人一致,投标代表为同一人?该如何处罚?
板块: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2 14:17:09 作者:王蕾 阅读量:171
摘要: 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对一起政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经过、结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前言
近期,深圳市财政局对一起政采活动中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经过、结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案例背景
该案例涉及的是“开源鸿蒙教育实验箱”采购项目,该项目预算为120万元人民币。上海恒时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恒时公司”)和深圳市育诚先进半导体有限公司(简称“育诚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了此项目的投标。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家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其报价异常接近,分别为1,192,500元和1,194,000元,这一现象立即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
调查经过
为了查明真相,监管部门向深圳市管理局发函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育诚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骆某和恒时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高某某均在深圳芯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此外,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也存在非正常的相似性。
法律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当不同投标供应商的关键人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可视为串通投标行为。而在此案例中,育诚公司与恒时公司的情况正符合此类情形。
行政处罚结果
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深圳市财政局认定育诚公司与恒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即“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因此,决定对涉事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将两家企业记录于供应商诚信档案;
对育诚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1,925元(计算方式为1,192,500元×10‰)。
结论
此案例再次强调了采购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原则的重要性。部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公共资源能够公平、公正地分配给真正具备实力的企业,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启示
对于参与政采的企业而言,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避免因串通投标等违规行为遭受法律制裁。同时,部门应持续加强对政采活动的监督,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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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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