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辑|多省发布2025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11-27 16:01:11 作者:郝洁 阅读量:179

摘要: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在国家公共资源配置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各地财政部门不断优化和调整政府采购体系,旨在提高采购效率,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特别是在河北、黑龙江、江苏、湖北、甘肃、天津等省市,财政部门通过发布2025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当地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以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实现购买效益的最大化。


01. 河北

2024年11月5日,河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省本级50万元(含)以上、设区市级40万元(含)以上、县(市、区)级3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60万元(含)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采购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符合国家网络安全标准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支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其中: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竞争性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雄安新区本级执行省本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定州市和辛集市执行设区市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四)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当按照本通知实施。 


02. 黑龙江

2024年11月11日,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限额标准以上(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作为单独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执行。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可通过电子卖场、服务工程网上超市等方式采购。各市(地)、县(市)《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省本级《目录》外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大于或等于60万元的实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小于60万元)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无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市(地)、县(市)级《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本级为大于或等于400万元,市(地)、县(市)级应大于或等于200万元。


03. 江苏

2024年9月12日,江苏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202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部门集中采购

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部门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省级部门可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一)货物、服务类项目:省本级、南京市本级100万元;其他设区市、县(市)级50万元。(二)工程类项目:省本级100万元,设区市、县(市)级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含)。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4. 湖北

2024年10月25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关于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各级采购人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预算管理级次的限制,自主委托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活动。鼓励集中采购机构积极承接不同级次、不同地区采购人的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产业发展趋势研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积极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不断提升集中采购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二)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部委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不排斥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创新、绿色发展等政策目标。采购人应通过采购需求编制、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四)关于涉密采购项目的实施。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所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在执行中均应当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五、其他事项

(一)采购人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水、电、天然气资源、土地等,以及须在党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二)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以及武汉市所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目录及标准不一致的,以本目录及标准为准。 


05. 甘肃

2024年10月23日,甘肃省财政厅印发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二、采购限额标准

省级、市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县(区)级单位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包含本数)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

1.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订立框架协议的,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属地在兰州市外的省级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申请批准后,使用当地财政部门订立的框架协议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人购置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时,应当采购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做出购置计划。

4.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5.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涉 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执行。

6.目录内数值均包含本数。

7.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05. 天津

2024年10月9日,天津市财政局印发了《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4年版)》,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


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区两级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市区两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为4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和说明

(一)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预算单位可以不受行政级次、区域限制,委托集采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其区属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各部门、各区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扶持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以及创新产品和服务等。

(四)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中品目名称和编码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的对应内容确定。

(六)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内容来源:各地政府采购网)

标签: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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