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16个高频争议问题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5-06-26 15:35:33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11
摘要: 本文聚焦政府采购 16 个高频争议问题,如谈判项目邀请方式、代理机构选用等,深入剖析,给出实操解答,助力政府采购工作合规推进 。
1. 竞争性谈判邀请方式
- 允许方式:发布公告、供应商库随机抽取、采购人/专家书面推荐(后两种无需公告)。
- 法律依据:74号令第十二条,书面推荐时采购人比例≤50%。
2. 连续使用同一代理机构
- 合规条件:依据内控制度择优选择,无违法违规行为即可。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及财库〔2018〕2号文。
3. 第一名放弃中标处理
- 选项:确认第二名或重新采购,同时报告财政部门处理弃标供应商。
- 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4. 专家库专家担任采购人代表
- 允许:需出具授权书,且不得同时以专家身份评审。
- 例外:技术复杂项目可自行选定专家(需主管单位同意)。
5. 三方比价适用性
- 限制:仅适用于未达限额标准的非目录项目,需内控制度支持。
- 建议:建立集体决策机制规避审计风险。
6. “一招三年”预算计算
- 预算填写:按单年预算判断是否需公开招标,三年累计超限不视为规避。
- 依据:102号令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7. 服务合同终止条件
- 建议:合同明确续签条件及终止情形(如供应商履约不合格)。
- 操作:按年预算采购,逐年续签而非一次性签三年。
8. 食材采购许可证要求
- 规则:仅销售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无需食品经营许可。
-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78号令第四条。
9. 投标文件日期争议
- 关键点:落款日期可早于开标日,投标有效期从开标日起算。
- 案例结论:评标委员会误判无效属违规(87号令第二十三条)。
10. 装修工程采购方式
- 要求:800万装修工程非法定工程项目,禁止公开招标,需用非招标方式(如竞争性谈判)。
11. 质疑虚假应标处理
- 答复原则:以投标文件为准,无需主动查证第三方资料。
- 后续:不满答复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12. 未参标者质疑权利
- 规定:虽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但法定质疑期内不得拒收质疑函。
13. 医疗器械检验报告
- 有效性:无CMA标志或非认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
- 依据:国务院739号令第七十五条。
14. 询价采购适用条件
- 要求:货物规格统一、现货充足、价格波动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15. 技术参数实质性要求
- 核心规则:须满足全部实质性参数,非实质性偏离仅影响评分。
- 禁止: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如特定专利加分)。
16. 软件著作权加分项
- 原则:仅在与服务质量相关时可设为加分项,无关则禁止。
- 依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
标签: 政府采购
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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