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评审专家设14项禁令+40学时培训,全周期监管升级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5-07-14 17:59:00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52
摘要: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质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核心内容如下:
- 办法制定与发布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为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规范评审专家管理,提高评审质效,制定了本办法,并于2025年7月6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总则
-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自治区或盟市财政部门选聘、管理的评审专家,以及申请人、评审工作等相关事宜。
- 管理原则:评审专家管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原则。
- 管理部门: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建设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库互联互通;各级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征集选聘、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职责。
- 评审专家选聘
- 条件:具备良好职业道德、专业水平、熟悉政策法规、独立身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等条件。
- 征集方式:分为常态化、定期和不定期征集,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按需选择。
- 入库流程:申请人在云平台注册账号,通过准入考试,按要求填写信息、上传材料,经审核入库。入库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选择评审专业,信息变更需按规定申请。
-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 抽取方式:采购人通过云平台随机抽取,自治区财政部门可优化系统算法。在册人数少的专业可设定暂停抽取人数下限。
- 抽取程序:包括需求提出、抽取确认、补抽专家、专家回避。
- 特殊情况:除特定采购方式及异地评审项目外,抽取开始时间有规定;技术复杂项目可自行选定专家并承担主体责任;评审委员会组长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推选,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存在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回避。
- 评审专家履职
- 权利:包括知情权、独立评审权、表决权、获得报酬权等。
- 义务:遵守评审纪律、保密规定、廉洁自律规定,及时指出采购文件问题,客观公正评审,报告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参加培训等。
- 现场要求:进入评审现场前交通讯工具,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 监管方式: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专家资格、评审情况和履职尽责等进行全流程监管。
- 违规处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违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对违规专家可暂停参加评审活动或解聘;对解聘专家全区同步处理,不得重新申请;存在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等处罚,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没收,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以“规范”为核心 构建全周期管理体系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围绕评审专家“选、用、管、退”全生命周期,明确了管理原则、选聘条件、抽取程序、履职要求及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旨在解决当前评审专家队伍中存在的专业不匹配、履职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以“公正”为目标 规范抽取与使用流程
为杜绝“熟人效应”,《办法》细化回避情形,要求专家主动报告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需严格核查;禁止专家泄露评审信息、发表倾向性言论、收受不正当利益,明确“手机等通讯工具须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集中保管”“不得私自记录或复制评审资料”等硬约束。
以“质效”为导向 强化履职与监管责任
《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的“五项权利”与“十项义务”,强调独立评审权、知情权的同时,要求专家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客观公正打分,及时纠正采购文件错误,配合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并每年完成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
标签: 评审专家
来源:网络整理
下一篇: 财政部:资格审查错误,采购人被责令废标
- 联系我们
标事通产品咨询电话:15364932255
标书工具(含驱动)联系电话:010-86483801
北京总部: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3层
全国分公司:
深圳 成都 昆明 太原

添加企微咨询

关注标事通服务号
©2004 - 2024 Truelore Inform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