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相同,能否认定串通投标?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5-07-30 17:48:08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84

摘要: 仅凭两份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相同这一单一事实,不能直接、绝对地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但它是一个重要的警示信号和调查起点,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1. 内容相同本身不能作为充分证据的原因:

    • 模板化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通常是高度标准化的法律文件,其核心内容(如声明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承担虚假声明的法律责任等)往往是固定的。许多招标文件甚至会提供声明函的标准模板或明确要求包含哪些要素,供应商直接采用或依据相同要求填写,内容自然可能高度相似甚至完全相同。


    • 信息有限: 声明函的核心是声明企业的性质和承诺真实性,其内容本身包含的独特信息量通常不大,不像技术方案或详细报价那样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


    • 巧合可能性: 在特定行业或地区,供应商可能参考相同的公开模板或行业惯例,导致内容雷同。


  2. 内容相同构成警示信号或间接证据的原因:

    • 非强制性模板或高度个性化要求: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供标准模板,或者允许/要求供应商自行撰写包含特定企业详细信息的声明函(例如,需要详细阐述企业规模、从业人数、营业收入的具体情况),而两份声明函在措辞、结构、甚至具体数据表述上都完全一致,尤其是包含了一些非标准化的描述或相同的、非必要的细节(比如相同的、独特的表述方式、相同的错误、相同的非标准格式等),这就大大降低了巧合的可能性,增加了串通或抄袭的嫌疑。


    • 与其他投标文件的雷同性结合: 如果除了声明函外,两家供应商的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商务应答、报价构成(如分项价格比例异常一致)、甚至排版格式、错别字等也出现高度雷同或完全一致的情况,那么声明函相同就成为了整个“雷同投标文件”证据链中的重要一环,强有力地指向串通。


    • 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两家供应商是关联公司(如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并且没有依法披露这种关联关系,那么它们提交内容完全相同的声明函(以及其他可能雷同的文件)就构成了串通投标的有力证据。


    • 异常一致性的细节: 即使使用模板,如果两家供应商的声明函在盖章位置、签字人笔迹(如果是手签)、扫描件的分辨率、文件名格式等细节上也表现出异常的、非必要的、难以解释的一致性,这也可能暗示文件来自同一来源或经过了协调。


  3. 如何综合判断和调查:

    • 核查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文件是否提供了标准模板?对声明函的格式和内容是否有明确、具体的要求?


    • 分析雷同程度: 是完全逐字逐句复制?还是核心内容一致但表述略有不同?是否包含相同的、非标准化的、个性化的信息或错误?


    • 审查其他投标文件: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仔细对比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整体,特别是技术方案、服务方案、详细报价(总价和分项报价)、商务条款响应等核心部分是否存在高度雷同或规律性报价(如围标常见的“陪标”报价模式)。


    • 调查供应商背景: 两家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股东、高管、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它们过去是否有过合作或共同投标的记录?


    • 评估投标过程: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是否异常接近?递交IP地址是否相同或有关联?联系人信息是否有交叉?


    • 要求供应商澄清: 在发现疑点时,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供应商对声明函及其他文件雷同之处进行澄清说明。如果其解释不合理或无法令人信服(例如,无法说明为何自行撰写的个性化内容会完全一致),则加重了串通的嫌疑。


    • 寻找直接证据(如有可能): 如邮件、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能直接证明两家供应商在投标前进行了沟通协调的证据(这通常较难获得)。


结论:

  • 孤立事实: 仅凭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相同这一项,不足以认定串通投标。

  • 警示信号: 它是一个强烈的警示信号,尤其是当声明函包含非标准化、个性化内容却完全一致时,或者招标文件未提供强制模板时。

  • 关键环节: 必须结合其他投标文件的雷同性(特别是技术、服务和报价部分)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调查起点: 发现声明函内容相同,应当触发对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比对审查,并可能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


建议:

如果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这种情况,应:

  1. 详细记录: 明确记录两家供应商声明函内容相同的具体事实。

  2. 全面比对: 立即对两家供应商的所有投标文件(技术、商务、价格)进行深入比对分析。

  3. 要求澄清: 如发现无法解释的雷同点,书面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

  4. 综合判定: 基于所有可比对的文件内容、供应商澄清说明的合理性、供应商背景信息等进行综合评估。

  5. 依据法规处理: 如果综合证据链(文件高度雷同 + 不合理澄清/关联关系等)足以认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则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否决其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串通,则不能仅凭声明函相同就否决其投标。


总之,内容相同的声明函是“疑点”,而非“铁证”。认定串通投标需要更全面、更有力的证据支持。


标签: 串通投标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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