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山西征求意见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9-08 15:54:54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25

摘要: 9月4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发布,9月12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9月4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发布,9月12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政府采购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在公示有效期间内;


(二)行政处罚公示已满最短公示期限。行政处罚的最短公示期为 3 个月,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1 年;


(三)行政相对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作出修复承诺;


(四)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 1 年内未发生过同类失信行为。 


 原文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 (市、区) 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主体: 为完善我省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机制,鼓励政府采购行政相对人不断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营造政府采购领域良好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领域 "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 三年行动方案 (2024-2026 年)》(国办发〔2024〕33 号) 以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8 号) 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以下简称信用修复)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修复范围 

 本通知所称信用修复,是指政府采购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一般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移除其在我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的信用信息,重建信用的过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在公示有效期间内; 

(二)行政处罚公示已满最短公示期限。行政处罚的最短公示期为 3 个月,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1 年;

(三)行政相对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作出修复承诺; 

(四)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 1 年内未发生过同类失信行为。 另外,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二、规范信用修复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修复的认定机关,负责受理本机关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以及审查材料、核查情况、作出认定、实施修复等工作。


 (一)提出申请 申请信用修复的行政相对人通过线上渠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线上操作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修复申请表。


内容应当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申请提前终止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申请信用修复的媒体、网站等平台、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履行情况等。申请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守信承诺书(附件 3)。


承诺书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资格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或者其他登记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自然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委托代理人申请修复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扫描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按期缴纳罚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扫描件、整改说明等。 


(二)受理申请 财政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对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进行补正;不属于修复范围的,不予受理修复申请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未告知不予受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复核 财政部门受理修复申请后,应当对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违法事项、消除不良后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施调查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作出决定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修复决定或者不予修复决定。其中,作出不予修复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修复的理由。 发现行政相对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作出不予修复决定之外,还应当将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信息归集到行政相对人名下并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五)修复处理 信用修复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实施。完成修复后,原公示信息不再通过我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披露。 


 (六)撤销修复 信用修复完成后,发现行政相对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准予修复决定,并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受理该行政相对人的修复申请。 


 三、与 “信用中国” 网站信用修复衔接机制 

 对于行政相对人申请财政部门协助其在 “信用中国” 网站、“信用中国(山西)” 网站对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修复事宜,作出相应处罚的财政部门应予以配合。行政相对人可按照 “信用中国” 网站规定的程序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完成修复后,“信用中国” 网站、“信用中国(山西)” 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向省财政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省财政厅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向作出行政处罚信息的财政部门传输信用修复结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移除其在我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财政部门门户网站的信用信息。 


 四、信用修复工作责任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工作对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信用修复工作组织领导,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相对人的修复申请。 

 

(二)落实责任,严格标准。要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职责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完善内控机制,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实施修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信用信息不予修复,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三)完善机制,统筹管理。要把信用管理同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既要依法记录、公示信用信息,又要及时、依规修复信用信息,让信用管理成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有力抓手。要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公示机制,确保公示期届满或者准予修复的处罚信息及时从我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财政部门负责门户网站等平台撤下,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降低维权成本。 



标签: 信用修复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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