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常见问题20问,建议收藏!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5-10-14 17:25:10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8

摘要: 20个政府采购高频问题解答


1.公开招标公告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2.发布的公告出现错误能自行删除吗?

不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规定: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


3.发的公告不小心写错了,该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4.公告发布的当天是否计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第八十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5.投标截止前,评标办法能修改吗?

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要注意的是,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保证金没到账能拒收投标文件吗?

不能。相关法条未将保证金未到账列为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所以理应不能拒收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7.不同公司能否委托同一个人参加开标?

不能。这将被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8.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能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吗?

不一定,主要看夫妻公司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9.代理机构能否代签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10.为什么要组织符合性审查?
因为要通过符合性审查,判断投标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1.谁来进行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


12.评标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13.中标后,应在多久时间内签合同?

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4.中标人拒签合同怎么办?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5.合同签完还能追加补充合同内容吗?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6.签合同时能改产品型号吗?

不能,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参考第70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规定。


17.可以限制供应商为企业法人吗?

不可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所在地,这属于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8.可以要求供应商注册资金吗?

不可以。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


19.业绩可以限定金额吗?

不可以。限定业绩金额相当于以企业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的平等对待原则。


20.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

不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若设定与采购项目无关或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即视为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要求供应商必须在本地注册属于不合理条件。


标签: 政府采购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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