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码地址相同”能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吗?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11-03 14:50:04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96

摘要: 当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检测出这“五码”中有多项(尤其是像MAC地址、硬盘序列号这类极难改变的硬件标识)高度重合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判定串通投标的“铁证”。​​


“五码”(MAC地址、IP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板序列号)是更严格、更具技术性的定义,它们都是硬件层面或底层软件层面具有极高唯一性的标识符。与之前提到的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软性”信息相比,这些“硬码”的雷同所提供的证明力是颠覆性的。


当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被检测出这“五码”中有多项(尤其是像MAC地址、硬盘序列号这类极难改变的硬件标识)高度重合时,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判定串通投标的“铁证”。

为什么说这是“铁证”?


唯一性与不可篡改性

MAC地址是网络接口卡的唯一物理地址,正常情况下全球唯一。

CPU/硬盘/主板序列号是硬件的唯一身份ID。

这些标识符普通用户难以随意更改,伪造的难度和成本极高。它们的重合,几乎可以锁定到同一台具体的物理电脑设备


直接指向法律禁止的行为

这些硬件标识的雷同,直接、无可辩驳地证明了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在同一台电脑上操作” 。这恰好完全命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发生了彻底倒置。监管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已经掌握了强有力的间接证据,涉事供应商必须提供极其特殊且可信的证据来反驳这一推定。


对“合理解释”的挑战达到极致

在如此强的技术证据面前,供应商之前可能提出的“在咖啡馆公用Wi-Fi”等解释会变得苍白无力:


解释IP地址相同:可能(尽管概率很低),比如都用了一家酒店的公共网络。


但无法解释硬件序列号相同:这意味着一家公司的授权代表,不仅和竞争对手在同一个地方上网,更是直接使用了竞争对手的同一台笔记本电脑来上传自己公司的标书。这在商业逻辑上完全不合常理,几乎只可能存在于关联公司或串通投标的情形中。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视为串通投标。而“五码相同”可作为推断“同一设备编制”的初步证据,但不等于“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法律事实。


实际上,投标人可能在同一家打印店或在共享办公空间制作投标文件,导致“五码相同”,但无主观串通意图;存在误用模板、复制源文件、操作失误等合理解释;若无内容雷同、人员交叉、报价规律等其他佐证,仅凭“五码相同”不足以形成闭合证据链。因此,财政部门不能仅依据“五码相同”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调查取证,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串通合意或异常一致行为。


标签: 围串标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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