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41条怎么认定串通投标?逐条给你拆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6-09-09 17:37:28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5

摘要: 串通投标的认定,核心就集中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今天一条条给你拆开讲。

先看一组后果,再决定要不要往下读:

被认定串通投标,轻则中标无效、按中标项目金额 5‰~10‰ 罚款,重则取消 1~2 年投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要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追究串通投标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注意,这里有一个很多人想不通的点:不少被认定的企业,根本没有"私下商量"过。他们只是觉得冤——"标书是同一家代做公司做的""项目经理名单碰巧一样""报价看着整整齐齐""保证金是老板统一转的"……于是就被"视为"串通投标了。


冤不冤?先看法条怎么说。串通投标的认定,核心就集中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今天一条条给你拆开讲。

一、先看整体框架:这三条各管什么

先理解一个关键区别:"属于"和"视为"

  • 第39条、第41条用的是"属于",说的是典型的、直接能看出串通合意的行为;

  • 第40条用的是"视为"——这是法律上的推定条款:只要出现条文列出的客观情形,就直接按串通投标处理,实务中通常不再要求额外证明投标人之间有过商量、有过联络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真没商量"这句辩解,在很多案件里站不住脚——因为第40条看的不是"你想没想",而是"你做出来的事像不像"。具体个案如何认定,以行政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结论为准,但看懂第40条,你就知道风险边界画在哪。


二、第39条:五种情形,"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法条原文: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大白话:两家(或多家)投标人在投标前互相"对答案"——商量报价报多少、技术方案怎么响应、合同条款怎么填。只要协商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就属于串通。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大白话:圈定"这标你中"。常见于轮流坐庄:这轮你中标,下一轮换我。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大白话:这就是"围标"的典型操作——几家说好,有的报名不投,有的投了故意废标,把路让给内定的一家。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大白话:不是只有"自己人"才算串通。同一集团下的兄弟公司、同一协会商会的会员单位,如果按照组织的要求统一行动、协同投标,同样属于串通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这是兜底条款。前三项没列全的联合动作,只要目的是"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都往这里装。

小结第39条:核心看合意与协同——有没有商量、有没有约定、有没有统一组织。而第40条,才是让很多"没商量"的企业翻车的地方。



三、第40条:六种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重点,建议收藏)

法条原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很多企业栽在这一条。投标文件外包给代做标书的公司,而这家公司同时接了两家甚至多家投标人的单——文件出自同一只手,直接视为串通。哪怕两家企业互不认识、各自付钱,也一样中招。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报名、递交、答疑、开标,如果都委托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人代办,视为串通。这是"办手续外包"的坑。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成员撞车——同一人同时出现在两家以上投标文件里,视为串通。挂靠项目里最常见:证书是借的,人也是同一批。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这是六条里最需要细看的,分两半理解:

  • "异常一致":不是普通的"有点像",而是不正常的高度雷同——相同的错别字、相同的排版错误、相同的段落结构、相同到可疑的措辞和图表。正常独立编制的两份标书,不可能连错误都错得一模一样。
  • "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各家报价不是正常浮动,而是呈等差数列、等比数列,或统一按同一比例下浮,一看就是"算好了的"。

在电子招投标时代,这一条几乎成了清标环节的第一报警器——系统会自动比对各家投标文件的相似度、分析报价规律,命中后直接推送异常提示。换句话说,雷同检测已经不需要"人眼举报",机器先把可疑对象筛出来了。


对老老实实投标的企业来说,这条的真实风险是:你根本没想串通,但你的标书和别人的"异常一致"了。比如多年复用同一套模板、技术方案引用同一来源、或与同行的历史标书存在大面积雷同——一旦被系统比对命中,解释成本极高。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投标企业把"交标前查重自查"列为标准动作:拿标书查重工具,对投标文件与公开渠道、历史标书做相似度比对,把"看着像串通"的风险段在交标前改掉。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A 的标书里夹着 B 的页,或者装订、密封时把文件装错袋子——文件"串了",视为串通。别觉得是低级失误就不会发生,实务中真有人因此被认定。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保证金都从同一个账户转出——哪怕名义上是两家公司投标,资金同源,视为串通。这是财务环节最容易被查实的证据,转账记录一拉就清楚。

小结第40条:六种情形可以浓缩成一句话——文件同源、经办同人、人员同人、内容雷同、报价规律、资金同户。你只需要自查一个问题:我的标书、我的经办人、我的资金,会不会和另一家投标人"看起来同源"? 只要有一个"是",就要警惕。



四、第41条:六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法条原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41条和第39、40条最大的区别是:另一方主体变成了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性质是"内外勾结"——招标人往自己人手里递标底、递评委信息、量身定制条件。


要特别提醒的是:这条不是只罚招标人。投标人如果配合了上述动作,同样构成串通投标,按照同一个罚则处理,不存在"是他找我串的,我只是配合"的免罪说法。



五、一旦被认定,后果是什么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后果是层层加码的:

除了上面这些"看得见"的处罚,还会有"看不见但更要命"的后果:不良行为记录、信用公示、进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监管名单——这些记录会影响企业后续几年在全国各地的投标资格。串通投标的账,真的算不过来。



六、给投标人的 5 条"保命"建议

把第39~41条拆完,其实答案已经浮出来了。对规规矩矩投标的企业,重点不是"别去串通",而是别让自己"看起来像在串通"

1. 文件来源必须独立,编制过程留痕。 标书尽量自己团队编制;确需外包的,确认代做机构没有同时服务同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保留编制过程文件、内部审批流、修改记录——万一被质疑,这是自证清白最有力的证据。

2. 交标前,先做一次"雷同自查"。 对照第40条第(四)项,用标书查重工具把投标文件与历史标书、公开资料做相似度比对,重点排查"异常一致"的风险段。发现大面积雷同,在交标前改写,而不是等系统清标时被命中。

3. 报价要能讲出"独立测算"的过程。 保留成本测算、组价依据、内部审批记录,避免报价出现"规律性差异"的观感——报价整齐到像算好的,本身就是最大的嫌疑点。

4. 别帮任何人的忙。 "帮朋友陪个标""用我的账号统一交下保证金""文件发我,我帮你统一排版"——这些看似举手之劳的动作,正好踩在第40条的(一)(二)(五)(六)上。帮一次忙,搭进去的是自己的投标资格。

5. 关联公司别"多投一家"提高命中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别想着让兄弟公司、关联公司多报一家增加概率,这条线一旦踩了,两家一起出局。



七、三个高频问题,快问快答

Q1:我们只是用了同一个模板,会被认定"异常一致"吗?

模板复用本身不一定违法——同一行业用相似格式很正常。但风险在于:如果连错别字、错误、个性化表述、段落结构都一致,就不再是"模板问题",而是"来源同源"的证据。稳妥做法:交标前查重自查,把雷同段落改写掉,让文件能讲清楚"我是独立编制的"。


Q2:挂靠别人资质投标,有风险吗?

风险很大。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本身就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如果再叠加"多家挂靠同源、文件同一人做、保证金同一账户出"的情形,第40条的各项"视为"条款会同时命中。


Q3:被认定后说"不知情",能免责吗?

很难。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处罚对象不只是单位,还包括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其事后说不知情,不如事前把独立编制的留痕做扎实。


最后说一句:串通投标的高压线,就画在第39、40、41条里。对绝大多数认真做标书的企业来说,真正的风险往往不是"想串通",而是"看着像串通"。交标之前,先自查一遍雷同——既是对项目负责,也是对企业自己负责。

标签: 标书查重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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