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09 11:00:27 作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阅读量:391

摘要: 紧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监管责任,着力整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围标串标、恶意中标等突出问题。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有关要求,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好转,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有关要求,强化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营商环境持续好转,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有力有序推进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紧盯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落实监管责任,着力整治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围标串标、恶意中标等突出问题。通过开展督促检查、问题整改、查处并重,建章立制,有效遏制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切实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全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检查和治理重点

(一)招标人

重点检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是否存在履行报批程序不严格或擅自改变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直接指定承建单位的问题;是否存在依法招标并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不进入的问题;是否存在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情况;是否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二)投标人

重点检查投标人是否存在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含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低价中标,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质的行为。

(三)评标专家

重点检查评标专家是否存在对不同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问题;是否存在私下接触投标人的情形;是否存在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行为。

(四)招标代理机构

重点检查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是否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是否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违规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行为。

(五)其他招投标参与人

重点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人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规定;是否存在干扰行政监督部门监管、检查、取证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和检查项目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检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检查项目范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四、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在省监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各州(市)、县(市、区)由各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实施。

(一)专项治理阶段

1. 制定工作方案(2021年3月底前)。各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水务)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

2. 自查自纠(2021年4月底前)。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根据专项检查和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和问题清单,并逐级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3. 专项检查(2021年5月底前)。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组成8个省级联合检查组,分批赴16州(市)开展实地专项检查;联合检查项目由联合检查组选取决定。

4. 问题整改(2021年6月底前)。各州(市)水利(水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针对专项检查和治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组织整改。

5. 建章立制(2021年9月底前)。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及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规定。

6. 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2021年11月30日前)。各州(市)水利(水务)局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对照本次专项治理列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省级联合检查组将组织开展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把专项治理的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

(二)总结阶段

各州(市)要将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包含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问题整改情况、责任处理情况、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将对本次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后形成专项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监察委员会。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和治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监管责任、维护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的具体措施。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省级、各州(市)发展改革和水利(水务)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的统筹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责任,主动协调配合,按照时间节点要求狠抓任务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开通专项治理问题和线索征集窗口

省发展改革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治理线索征集渠道,针对本次专项治理开展线索征集,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各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对征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按照管理权限查处或移交。

(三)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进行。检查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属于有章不循、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属于存在制度漏洞的,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属于涉嫌违纪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属于长期普遍存在、社会反映突出、现有制度又不能很好解决的,应大胆探索,在管理体制机制上寻求突破。

(四)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注意整合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资源,加大行政执法工作力度,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要作公开曝光处理,并将处罚信息推送信用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州(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治理成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pdf

标签: 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来源:云南发改委网站

Hi,我是你的专属顾问
立即扫码,抢先咨询
预约演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