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疫情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3-02 09:32:24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 阅读量:346

摘要: 抗击疫情,上海在行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引导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稳妥有序开展,上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14日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


《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在此前提下积极履职尽责,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全市政府采购积极发挥政策功能,有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从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14条指导意见。具体包括:

(1)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2)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

(3)对确需现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4)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5)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6)灵活运用政策规定,依法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

(7)创新办事流程和工作方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集约使用,有效提高采购效率。

(8)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9)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

(10)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营造更加公平友善的竞争氛围。

(11)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12)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1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靠前服务、主动关心,积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有利于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制度改革。

标签: 意见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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