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可以直接取消中标人的资格吗?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1-05-19 15:14:08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462
摘要: 招投标活动中,往往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而出现一些恶意竞标的行为,而有时往往是到了中标后才发现,那么招标人能直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吗?
招投标活动中,往往有的投标人为了中标,而出现一些恶意竞标的行为,而有时往往是到了中标后才发现,那么招标人能直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吗?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招标人就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同时还能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中标合同就已经成立,中标人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那么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另外外,招标人也可以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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