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况有哪些?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1-06-29 10:37:13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585

摘要: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另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解释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情况。“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标签: 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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