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坚决遏制以PPP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7-30 10:09:24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网 阅读量:599

摘要: 要求广东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把关,推动PPP项目规范高效落地实施,严禁变相举债融资。

             广东省财政厅近日发布《关于广东省2021年第三批PPP项目入库、调整、退库审核情况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广东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把关,推动PPP项目规范高效落地实施,严禁变相举债融资。

  《通知》明确,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PPP项目除外)。新上政府付费项目不得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各地要建立PPP项目支出责任预警机制,对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7%的地区进行风险提示,对超过10%的地区严禁新项目入库,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统计监测和风险提示功能。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要遵循审慎合理、财政可持续原则确定,不过高或超预期估算,并确保前后口径一致。

  《通知》明确,对于项目总体落地率低于20%的地级以上市,广东省财政厅将暂停办理新增PPP项目入库审核手续。按照省PPP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要求,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项目采用PPP模式,对不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要求、不具备实施条件、一年内未完成签约且没有推进计划或因实际需要不再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及时申请退库。退库项目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不得再以PPP项目名义安排财政预算支出、实施采购活动、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开展宣传推介活动等。

  《通知》强调,各地参与PPP项目时,不得假借PPP名义变相举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通过其他“名股实债”方式进行融资,PPP项目付费依据应严格对标服务内容和运营期绩效考核,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严禁直接与项目建设成本及资金利率挂钩,坚决遏制以PPP名义新增隐性债务。


标签: PPP项目隐性债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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