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的“废话”:隐秘的陷阱与关键的信号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4-04-22 16:00:30 作者:郝洁 阅读量:132

摘要: ​在众多投标人心中,招标文件似乎总充斥着一些看似冗余、乏味的“废话”,它们如同模板般千篇一律,让人缺乏深入探究的兴趣。然而,正是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条款,往往隐藏着招标人的深层意图、评标规则,甚至是可能导致废标的陷阱。你是否曾对这些“废话”不屑一顾,又是否确信自己已悉数读过、无一遗漏,更关键的是,你是否真的理解了其中蕴含的深意,敢于断言不会因此误入歧途?

在众多投标人心中,招标文件似乎总充斥着一些看似冗余、乏味的“废话”,它们如同模板般千篇一律,让人缺乏深入探究的兴趣。然而,正是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条款,往往隐藏着招标人的深层意图、评标规则,甚至是可能导致废标的陷阱。你是否曾对这些“废话”不屑一顾,又是否确信自己已悉数读过、无一遗漏,更关键的是,你是否真的理解了其中蕴含的深意,敢于断言不会因此误入歧途?


一、深藏不露的“废标条款”


以XX项目招标公告为例,看似平淡无奇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则包含了六项严格的资格条件。若投标人对此不以为然,仅凭经验行事,忽视了诸如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商业信誉、财务状况、设备和技术能力、纳税及社保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具体要求,便可能在不经意间触碰废标红线。此外,项目经理资格、在职证明等细节要求,亦是投标文件中不容忽视的“暗礁”。


【举例说明】
XX项目招标公告招标
公告如下: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请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是不是有点懵逼,是的我一个老鸟也没想过这个事情,反正招标文件每次都这么说。一个朋友问我,我才就这个事情好好研究了一番。


具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Oh my god!原来第二十二条有六条!还有个说明!
每一条都可以作为废标的条件,是不是瞬间感觉自己由老鸟变弱鸡?!就这条通用条款估计80%以上自认为标书大咖们都没有注意到。


再说第2条“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一建证要的是注册证,不是考试发的那个证,专业是机电工程。


在体会一下什么是“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那就是这个项目经理和投标人有劳动合同(证明在本单位)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证明在职)严格来说一个都不能少!


第3条“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你不要联合体,不要傻傻强强联合去投标,顺便承诺一下本企业独立投标(证明我妈是我妈)。

二、“废标”并非空穴来风


“废标”并非空洞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后果。招标文件中诸如“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无效”、“视为无效标”、“视为非响应性投标”、“否决其投标”、“废标”等表述,无不昭示着一旦触犯,投标将被无情地拒之门外。这些条款涉及投标文件的形式合法性、联合体投标要求、资格条件符合性、报价合理性、实质性响应等多个维度,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全盘皆输。


【举例说明】
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执行的;
2)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投标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收违法案件当事名单的;
5)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
第2条要到检察院开具“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其中证明材料上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三个一个不能少,少一个废标,我见过检察院证明材料少项目经理名字被废的。
(一般是经办人粗心少开了项目经理或其他人,有的时候还把授权代表名字带上去,更加坑爹啦!到投标那天发现证明材料上授权代表根本去不了),有人说公司和法定代表人都没问题项目经理肯定没问题,这个解释不存在,废标!


第5条“投标人被**市社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资黑名单的”要到指定政府机关开具证明材料,有的是外地企业不知道去那开,或是时间上来不及。


废着废着,最后发现这些形式性评审并不是真正要评审指标,往往把一些有实力企业也排除在外。所以在绝大多数地方已经变成承诺性条款,按照格式填写盖章就OK,但是也还有不少地方有不少类似以上的变态格式评审指标容易造成废标。


三、招标文件的“潜台词”


招标文件中的“废话”不仅可能成为废标的罪魁祸首,更蕴含着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期望和评审标准。例如,“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投标文件自洽性、完整性的严苛要求,提示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全面、准确地呈现所有响应内容,任何未纳入投标文件的材料,无论其真实存在与否,均无法作为评标依据。


凡是标书中出现下面的描述语句就要非常小心,必须竖着毛孔看这些语句包含前后到什么位置,这些语句涵盖所有项目最终都是废标。
1、 投标无效
2、 投标保证金无效
3、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4、 拒绝接受标书(投标文件)
5、 视为无效标
6、 视为非响应性投标
7、 否决其投标
8、 废标等
因为是废标项,所有以上内容在招标文件里面是最需注意的部分,最怕的就是制作标书人员按照惯性思维去理解招标文件。
说个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一家投标经验非常丰富的公司就是没有仔细审查招标文件,为了标书制作精美,用A3的铜版纸彩色打印标书,那个标书美妙的令人赞叹!
但是......废标!什么情况???
在开标现场,有公司就对照着招标文件上面相应条款,「标书需用A4装订」,此项要求是在招标文件中,标书编制要求中提出的,结果在这条要求大约二、三页后有要求:「投标文件不按照规格装订要求视为无效标」。
投标文件只能是A4装订,该公司按照A3装订,对不起!开标现场废标!
我的意思就是要注意「投标文件不按照规格装订要求视为无效标」这句话管的范围包括标书所有编制部分。
由于投标文件A3打印图纸,相对A4图纸大一倍,看的清楚也更为漂亮,结果被废标。后来发现此次项目该废标公司是中标公司最大的竞争对手,你说中标公司可爽呀!
由于标书制作人员经验主义,对废标条款不敏感,没有高度警惕性,最终该公司投标文件没有推进评标室就出局了,公司销售、技术、商务做出的巨大的努力都付之东流!


四、“废标”背后的风险警示


面对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投标人切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要深入研读招标文件,确保对所有条款了如指掌,避免因经验主义导致的疏漏;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招标文件要求,一丝不苟地准备投标文件,确保其形式与内容均符合招标要求。只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投标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避免成为“废标”的牺牲品。


总结来说,招标文件中的“废话”并非无足轻重,而是隐藏着诸多可能导致废标的细节和陷阱。投标人必须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充分理解各项要求,严谨编制投标文件,才能有效避免因忽视“废话”而造成的废标风险。同时,这也提醒投标人,读懂招标文件并非易事,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投标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方能在投标过程中游刃有余,提高中标几率。



标签: 招标文件解读

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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