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施工合同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争议案
板块: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10 17:17:34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69
摘要: 案例分析:施工合同未约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而投标文件有约定的,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A公司通过投标获得了B公司发布的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在投标文件中,A公司明确了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为合同价款的2%。尽管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没有具体提到延误工期赔偿限额的问题,但合同规定了如果A公司未能按时完工,则每延误一天需核减工程款500元。工程实际延期了900余天完成。
事情经过
项目竣工后, A公司要求 B公司将工程进展款的80%连同利息一起付给 B公司。B公司辩称,因该项目延期,故应在结算时予以扣减,共计460,000元。但是, A公司表示,标书中已将逾期索赔金额限制在合同总金额的2%,而且该索赔只与工程进展款有关,而不是最后的结算。
裁判结果
沁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进度款1234230.53元及利息。B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中未明确延误工期赔偿限额,但由于投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了这一限额,而投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当以此为准。因此,延误工期赔偿的上限为合同价款的2%。此外,法院还指出,B公司有关延误工期赔偿的主张可以在双方结算审计时另行提出,但不影响本次80%进度款的支付。
法官说法
法官进一步解释说,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合同,其文本应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这三者共同构成了合同的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如果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存在差异,法院应支持以这些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特别是当合同未规定延误工期赔偿限额时,应依据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条款执行。
参考意义
本案又一次突出了招标过程的重要意义,同时也表明,如果有些条款没有在建设合同中约定,则以招标文件为准。该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施工活动,保障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对于同类情形下的合同争议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
本案也表明,当事人在执行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合约规定,若有背离合约实质的条款,将得不到法律认可。对承包方来说,只有保证标书内容详尽、准确,才能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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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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