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示范案例解析: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开标后修改是否构成围串标?
板块: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8 10:24:47 作者:王蕾 阅读量:145
摘要: 本文分析了某图书公司因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和开标后修改被认定围串标投标的案例,强调了使用标书查重工具的重要性,以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案例背景
2018年12月2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办事处委托一家技术咨询公司对某一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随后的招标过程中,某图书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等五家企业参与了投标。然而,这一看似正常的招标过程背后隐藏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在2019年1月21号收到群众投诉后,立即展开了对该工程的调查。
案件经过
通过调查发现,某图书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与甲公司、乙公司提交的文件存在三处异常一致之处,包括内容、字体、字号、换行等格式完全相同。此外,某图书公司与甲公司之间还发生了30000元押金的转账与退款行为,这些迹象引发了监管部门的怀疑,认为可能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随后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了处罚决定。面对处罚,某图书公司提出了行政复议及后续的行政诉讼,但均未改变最终的结果。
法院判决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1.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认定某图书销售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串通投标行为所依据的某图书销售公司递交的投标书是否合法有效。
- 2.某图书销售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构成串通投标行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合法。
关于投标书的问题
依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及案涉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的开标文件应采用纸质版本,开标后不得更改。据此,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应当认为,有关电子标书在开标后发生了变更,并不影响对其依法对标书原件进行调查。由此,则需要核实北京市石景山财政局据以作为处罚的依据——纸质版正本标书是否存在修改。对此,应当认可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的调查行为,理由如下:
- 某技术咨询公司作为本次采购单位的代理公司,其收取的相关投标文件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篡改且其与被调查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下,某科技顾问公司递交给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部门的一份原件,应当认为是一份法律文书,应当视为一份被调查的资料。
- 如果如某图书公司所述,相关电子版投标文件在开标后被修改,那么可能导致纸质版投标文件亦被修改。根据某图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这种修改行为实际上是某图书公司为逃避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的调查进行的证据替换行为,反而证实了某图书公司存在串标的情形,相关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某图书公司自行承担。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经比对:
1.某图书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167页图片与甲公司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25页第2张图片异常一致;
2.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211页2.10.1日常运营服务(日日常开放)的内容与甲公司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47-48页2.10.1日常运营服务(日日常开放)的内容异常一致;
3.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228-229页3.预防、预警管理体系的内容与乙公司投标书商务与技术册第54-56页3.预防、预警管理体系的内容异常一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根据三处内容、字体、字号、换行等格式完全一致的情况,结合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24日,某图书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存在的30000元转账与退款行为,经询问、听证,最终认定某图书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构成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情形,属于串通投标。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综合考虑某图书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对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案件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图书公司的诉讼请求,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同样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某图书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对某图书公司的处罚是合理且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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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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