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倒查13年,年限设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精准锁定关键人群和核心问题!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10-30 10:28:24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86

摘要: “招投标要倒查13年?这不会是说说而已的噱头吧?”最近,不少建筑、市政领域的从业者都在讨论“招投标倒查13年”的政策,有人觉得“时间跨度这么大,根本查不过来”,也有人心存侥幸“这么多年前的事,说不定早就没人记得了”。但事实上,这次倒查绝非“走过场”——13年的年限设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倒查范围更是精准锁定了关键人群和核心问题。


招投标要倒查13年?这不会是说说而已的噱头吧?最近,不少建筑、市政领域的从业者都在讨论招投标倒查13的政策,有人觉得时间跨度这么大,根本查不过来,也有人心存侥幸这么多年前的事,说不定早就没人记得了。但事实上,这次倒查绝非走过场”——13年的年限设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倒查范围更是精准锁定了关键人群和核心问题。


先得弄明白:为什么是“13?这背后可不是随意定的数字,而是结合《民法典》《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设定的追责时效。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一般为2年,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如招投标领域的串通投标、虚假招标),追责时效可延长至5年;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如行贿、受贿),则要遵循《刑法》的追诉时效——比如串通投标罪的追诉时效为5年,行贿罪、受贿罪根据涉案金额不同,追诉时效最高可达15年。“13的倒查年限,正是综合了行政追责和刑事追诉的时间范围,既覆盖了绝大多数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追责期,也能精准打击长期、隐蔽的违法操作,避免因时效问题让违法者逃脱惩处。所以别以为过去十几年的事就安全了,只要当年的行为留下了痕迹,哪怕过了10年,照样会被翻出来追责。


更关键的是,这次倒查明确了重点盯防3类人,每一类都与招投标的关键环节紧密相关,想置身事外几乎不可能。


第一类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项目经办人,以及建设单位(业主)负责招标工作的管理人员。这类人直接主导招投标流程,最容易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过程操控等环节动手脚——比如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报名条件;或者在资格审查时,故意排除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只留下关系户;更有甚者,会提前与评标专家串通,通过暗示评分标准”“传递投标文件关键信息等方式,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这些行为看似隐蔽,但当年的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记录、沟通邮件、转账记录等,都是无法销毁的证据,只要倒查,很容易就能还原真相。


第二类是参与投标的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尤其是那些曾经通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方式中标的企业相关人员。这类人常见的操作包括:几家企业私下达成协议,约定轮流中标,并通过抬高投标报价”“故意让价等方式操控中标结果;或者伪造企业资质、业绩证明,用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比如没有市政工程资质,却伪造资质证书参与市政项目投标);还有的会通过向建设单位或评标专家行贿获取中标机会,小到礼品、购物卡,大到现金、房产,这些利益输送的痕迹,哪怕过了十几年,也能通过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链锁定。之前就有案例,某企业2010年通过串标中标一个市政项目,2023年倒查时,当年参与串标的企业负责人和经办人,仍被依法追究了责任,不仅企业被列入黑名单,相关人员还面临罚款、拘留的处罚。


第三类是参与评标的专家特别是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评分”“泄露评标信息等行为的专家。评标专家作为招投标的裁判者,本应公平公正地评审投标文件,但有些专家却被利益诱惑,故意给关系企业打高分,给其他企业打低分;或者在评标结束后,私自向投标人泄露评标细节,帮助投标人后续公关;更有甚者,会直接与投标人串通,在评标前就确定中标意向,评审过程只是走个过场。这类行为的证据也很好固定——当年的评标报告、评分表、专家评审记录,以及可能存在的通讯记录”“资金往来,都是倒查的重点。而且评标专家大多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备案,身份信息、参与过的评审项目都有记录,想匿名逃脱根本不可能。


除了锁定3类关键人群,倒查还会重点核查5件事,每一件都是招投标领域的顽疾,也是最容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共利益的环节。


第一件是围标串标行为,这是倒查的重中之重。核查时会重点比对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比如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高度一致、投标文件的格式排版完全相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字笔迹相似,这些都是围标串标的典型特征;同时还会核查投标人的资金流向,如果几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或者中标后资金有回流到其他投标企业的情况,基本就能认定存在串标行为。


第二件是虚假投标行为,主要核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是否真实。比如某投标人声称5年完成过3个亿元级项目,倒查时会去核实这些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该企业是否真的参与了项目建设;如果发现企业伪造业绩证明、财务报表,或者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参与投标(即挂靠投标),都会被认定为虚假投标,相关企业和人员都会被追责。


第三件是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款,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倾向性、排他性内容。比如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某品牌设备的授权证书,而该品牌设备只有特定企业能拿到授权,这就属于排他性条款;或者要求投标人近3年有类似项目业绩,且项目负责人须为一级建造师并具备5年以上经验,看似合理,实则可能是为某家有对应资源的企业量身定制。倒查时会对比招标文件条款与中标企业的资质、资源,很容易就能发现其中的猫腻


第四件是中标后违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有些企业中标后,不自己组织施工,而是将项目整体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将项目的关键工序、主体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比如将桥梁建设工程分包给只有房屋建筑资质的企业)。倒查时会核查项目的施工记录”“合同备案情况”“工程款支付流向,如果发现中标企业没有实际参与施工,而是将工程款转给其他企业,且没有合法的分包手续,就能认定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


第五件是“招投标过程中的利益输送行为。包括行贿、受贿、收受回扣等。这也是倒查的重点,会通过核查银行流水”“礼品登记记录”“人员通讯记录等,锁定利益输送的证据——比如建设单位负责人在项目招标前,收到过某投标人的大额转账;或者评标专家在评审某项目后,收到了投标人赠送的贵重礼品,这些都属于利益输送,一旦查实,不仅涉及的企业会被处罚,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所以别再觉得招投标倒查13年是噱头——从年限设定到人群锁定,再到重点核查事项,每一步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路径,而且随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等信息化系统的完善,当年的招投标文件、合同、资金流水、人员信息等都能一键调取,违法者想销毁证据”“逃避追责越来越难。对从业者来说,与其心存侥幸,不如从现在开始规范操作,毕竟伸手必被捉,哪怕过了十几年,只要做过违法违规的事,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标签: 招投标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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