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获悉,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天津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津财采〔2020〕13号),并随通知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天津市财政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府采购信息网小编注意到,10号文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中规定,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根据《方案》,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将遵循“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1月1日起,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分别比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年和一年。
《方案》对天津市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实施步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范围,《方案》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方式和主体方面,《方案》规定,采购意向应当按照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两种方式实行。年度采购意向应当集中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由预算单位自行予以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方案》强调,预算单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的“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文本,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为准。
针对采购意向公开内容,《方案》指出,采购意向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六项内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数量、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初步参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等内容,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出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另外,《方案》还提出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以下为《方案》全文
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我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有关要求,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安排
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1月1日起,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实施步骤
(一)采购意向公开范围。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二)采购意向公开方式和主体。
采购意向应当按照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两种方式实行。
年度采购意向应当集中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
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由预算单位自行予以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采购意向公开渠道。
预算单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的“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文本,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和发布。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为准。
(四)采购意向公开内容。
采购意向应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进行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
2、采购预算金额;
3、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数量、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4、预计采购时间;
5、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初步参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等内容,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出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采购意向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开采购意向对优化营商环境、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完善内控管理,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做到不遗漏、不延误。
(二)强化规范管理。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区采购意向公开工作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本地区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方法和管理要求。同时,着重加强对区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指导,确保本地区按要求实现采购意向的全面公开。
(三)加大监督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采购意向公开的日常督导和检查,重点检查采购意向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规范性以及组织实施的有效性。市财政部门将结合财政部每年度政府采购透明度评估结果,对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意向公开的部门和地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