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就加强和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征求意见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08-26 17:17:11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网 阅读量:351

摘要: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共分为四种: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四是采用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经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经评估或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适用此情形的采购项目,对原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征求意见稿》对于如果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也不用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采购资料和协商情况记录管理。
  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完成相关程序并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公开招标失败后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还应包括评审专家和代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招标过程未受质疑相关意见材料;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同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征求意见稿》强调,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主管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公文、论证材料、公示材料、市场调查、价格测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七项材料。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只有1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只有1家,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提供申请公文、公示材料、价格测算、“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意见等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应包括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项目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论证意见。 
  在执行方面,《征求意见稿》从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组织单一来源采购协商;确定成交供应商;发布采购成交结果公告;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及备案;组织履约验收;终止情形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具体流程。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众可在2020年9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交意见:
  1.传真:027-87890028。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扫描下方二维码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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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单一来源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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