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业绩弄虚作假怎么认定?是给予否决还是不加分?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0-11-25 17:36:12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600

摘要: 投标业绩弄虚作假怎么认定?是给予否决还是不加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ニ条(第二款)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假的财务状況或者业绩
    3.提供虛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标签: 中标业绩竞标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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