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优化政采营商环境出实招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9:55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报 阅读量:602
摘要: 自2021年起,该市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本报讯记者昝妍报道日前,《鄂尔多斯市财政局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提出自2021年起,该市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切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通知》分别就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收退的方式、要求分别进行规范。
《通知》明确,自2021年起,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鼓励采购人免收或降低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比例。确需收取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5%。电子卖场实施采购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通知》提出了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要求及方式。
在收取方面,《通知》明确,采购文件中应当公开保证金收取形式、比例等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政府采购平台完成投标保证金收取操作,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保证金缴交供应商名称等信息。
在退还方面,《通知》提出,投标保证金应按供应商提交账号原路退回;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合同中应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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