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推出十四项举措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19 14:37:11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 阅读量:380
摘要: 抗击疫情,上海在行动
疫情防控须尽最大努力,周全考虑。如何引导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稳妥有序开展?上海市财政局于2020年2月14日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融入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全面排查和防范各环节潜在的疫情防控风险。
《意见》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在此前提下积极履职尽责,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该市政府采购积极发挥政策功能,有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及该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情况,从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持续优化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14条指导意见。具体包括:
(1)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2)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
(3)对确需现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4)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5)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
(6)灵活运用政策规定,依法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
(7)创新办事流程和工作方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集约使用,有效提高采购效率。
(8)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9)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
(10)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营造更加公平友善的竞争氛围。
(11)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12)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
(1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4)靠前服务、主动关心,积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有利于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制度改革。
对于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意见》提出,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综合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单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可按紧急、重要程度对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灵活分类,并积极推进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对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相关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做好项目策划、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公示公告等准备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结束后采购项目迅速启动、高效实施、优质完成。对于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优先通过电子集市实施采购。
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意见》明确,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相关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网络手段进一步扩大采购信息发布范围,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知悉。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对持续优化上海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了两方面要求。一是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各区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重视营商环境的维护和优化,用优质的营商环境让供应商“暖心”。该市财政部门将提前谋划,以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契机,促进该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意见》原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
为在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进一步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引导疫情防控期间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稳妥有序开展,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等规定,以及本市有关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系列决策部署,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有关措施要求融入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全面排查和防范各环节潜在的疫情防控风险。在此前提下,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履职尽责,结合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周密组织,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促进本市政府采购积极发挥政策功能,有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有效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严格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
(一)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评估政府采购活动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优化完善全年政府采购计划安排,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从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出发统筹规划和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避免交叉感染。对于非紧急的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要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实在无法避免的现场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二)继续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力推行“不见面”办事。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发挥电子采购优势,确保做到“不见面”但“事照做”,而且“做得好”。(1)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开标、质疑、投诉、签订合同等政府采购活动原则上都应采用电子化方式。(2)鼓励具备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探索采用视频会议等非现场方式组织开展评审(包括评标、谈判、磋商等)活动,采取全过程录音录像等有效措施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加非现场方式评审的评审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应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主动接受在线远程监控。(3)政府采购活动通过电子化方式实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避免再要求相关当事人“跑上门”。(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运用查询信用记录、推行告知承诺制、尽量减少对非实质性材料的要求等方式,使相关当事人“少出门”。(5)各区财政部门也要积极采用“不见面”方式办理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等业务。
(三)对确需现场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做好本单位和采购活动场所环境清洁、通风和预防性消毒,加强对到场人员的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做好体温检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人员隔离等要求。相关人员不得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采购代理机构发生疫情的(包括有人员接受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除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外,还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以及委托其采购的采购人。
(四)积极保障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疫情防控涉及的紧急采购项目按照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执行,采购人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但要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三、不断推动政府采购便捷高效运行
(五)科学合理制定全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项目统筹规划、分类施策。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综合考虑疫情防控要求和本单位需求等实际情况,可按紧急、重要程度对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灵活分类,并积极推进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对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相关活动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提前做好项目策划、需求调研、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公示公告等准备工作,以便疫情防控结束后采购项目迅速启动、高效实施、优质完成。
(六)灵活运用政策规定,依法采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添购方式解决紧急需求。对于纳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优先通过电子集市实施采购。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采购人可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的,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信息系统运维、物业管理、道路养护等项目的服务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在此期间酌情按规定续签合同。
(七)创新办事流程和工作方法,促进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集约使用,有效提高采购效率。采购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全面梳理本部门、本单位全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善于“提取公因式”、“合并同类项”,鼓励“同类事项集中办理”。预算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下属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可以在专家论证、办理审批审核、项目委托、专家评审等环节积极推行“多件事一次办”。集中采购要打破“纵横”限制,加强业务协同,鼓励跨区、跨级接受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间可加强采购项目信息沟通,鼓励将类似项目交由有条件、有能力的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实施;市财政局在开展本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时,将研究相应考核加分办法。社会代理机构也要提高效率,鼓励各代理机构依法加强信息沟通和优势互补,可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将同类型采购项目合并实施。
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八)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供应商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友好协商,不得擅自解除。供应商不能及时履约的,采购人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因货源地在重点疫区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但供应商可提供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且性能相当的替代产品的,鼓励采购人积极考虑和接受,相关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备。供应商提供证明确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要向财政部门报备。本市财政部门及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政府采购逆周期调节作用,帮助供应商(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供应商)渡过难关。
(九)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及时获取商机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在上海政府采购网及时、完整、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鼓励采用网络手段进一步扩大采购信息发布范围,以便更多潜在供应商知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可能面临的在岗人员不足、工作协同不便、人员流动受限的实际,依法合理设定提供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性文件等的时限,在非紧急的项目中可适当予以延长。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要求积极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流程,营造更加公平友善的竞争氛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快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公平、公正、诚信对待各供应商,在采购流程各环节要体现对供应商的关怀,对供应商提出的要求应以必要、合理为限,不得提出与采购活动无关的要求加重供应商的负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大力精简采购文件以及对供应商响应性文件的材料要求,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定情形除外)。
(十一)对供应商实行费用减免,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电子化方式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因特殊情况未采用电子化方式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确需收费的,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采购金额作为确定采购文件售价的依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支持措施。确需收取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缴纳。已缴纳的保证金因履约周期过长等因素造成供应商资金周转困难的,应允许供应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换。
(十二)加快办理保证金退还、合同签订、款项支付等事项,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快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不必要的证明。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尽快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为供应商履约创造有利条件。鼓励采购人积极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加大首付款比例。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不得对供应商提出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供应商履约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验收,不得以合同之外的理由拒绝通过验收。通过验收后,采购人应按约定尽快支付合同款项。
五、持续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用任何方式非法阻挠或者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各区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不得出台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保证供应商质疑渠道畅通,本市财政部门已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将依法接收和尽快处理供应商投诉举报。
(十四)靠前服务、主动关心,积极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有利于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的各项制度改革。各部门、各单位要着眼长远,在疫情防控期间更要重视营商环境的维护和优化,用优质的营商环境让供应商“暖心”。本市财政部门将提前谋划,以深化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契机,促进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意见,确保在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本指导意见的落实情况将纳入有关政府采购考核范围。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
标签: 意见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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