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1-05-31 13:57:30 作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网站 阅读量:649

摘要: 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巩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久久为功,推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精神,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云南省能源局      

2021年5月11日      


附件

关于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巩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效,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久久为功,推动云南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回头看”

1.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回头看”。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原则,2021年5月至10月,进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回头看”。重点清理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设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设定证明事项、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等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要求的各类制度、政策文件。各县(市、区)不再保留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对清理出的同一事项有多个规定的,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商文件制发部门,结合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形成《文件清理情况表》提出合并、衔接、替代、废止意见,并及时开展“立改废释”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本级牵头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2.制定有效文件目录清单。“回头看”清理后,仍需保留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各级文件制定部门分别形成《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制度文件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含涉及文件的全文电子版),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将汇总后的《目录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形成全省统一的《目录清单》。(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本级牵头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0月底前完成。)

3.公布《目录清单》。文件制发部门制定本单位《目录清单》后,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公布。省发展改革委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政策法规”专栏,分级分类公布汇总后的全省《目录清单》。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文件,一律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本级牵头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则类文件制发机制

4.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以2021年度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回头看”汇总数为基准,分级、分地区,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尽统”原则,《目录清单》文件总量只减不增。原则上,可以修订解决的不再出台新文件;确需新制定制度规则的,应全面梳理现有文件规定,根据实际对文件进行合并、衔接、替代、废止或修订,增减挂钩,按废止后新制或修订的方式制定。新制定或修订的规则文件,按本年度《目录清单》汇总及公布机制,逐级汇总上报并公布,动态管理、实时更新。(责任单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本级牵头部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5.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新制定或修订的招标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制度规则,州(市)级主导的,要征求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确保符合上位法规定,并与省级有关规定保持一致。省级行政监督部门主导的,应按《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进一步强化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发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文件机制。制度规则类文件制定、修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全面推行招标投标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

6.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一是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常态化监管机制。除特殊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对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问题易发多发环节,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进行针对性检查。四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同步归集至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招标投标活动主体信用记录,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有关制度建设并长期坚持。)

7.健全招标投标协同监管机制。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各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动执法工作机制,推进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结果共享和互认互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8.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2021年11月底前,结合本部门实际,完成1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重点对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评估中发现的招标投标典型问题,如:“潜在投标人的规模、资质、业绩、奖项、人员职称等设置过高要求”、“对外地企业参与招投标设置不合理要求”、“拒绝投标人以金融机构保函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问题开展抽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并长期坚持。)

(四)健全招标投标异议投诉处理机制

9.制定招标投标监管权责清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梳理形成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监管权责清单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快落实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监管权责清单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监管权责清单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不得行使或者变相行使未列入权责清单且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权力,不得推诿或者怠于履行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完成时限: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监管权责清单梳理,并长期坚持。)

10.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渠道。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指导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异议和作出答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督促指导长期坚持,在线功能2021年11月底前实现。)

11.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设投诉窗口,接收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信息。接收的投诉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符合投诉要件要求的信息转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各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受理、处理,并按办理时限要求及时向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和投诉人反馈。非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接收的招标投标投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的要求,及时办理、主动反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2.畅通投诉在线办理渠道。完善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功能,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线投诉、受理投诉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要求,加强和规范本行业投诉处理工作,加快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诉和投诉受理、处理均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在线办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实现在线办理,并长期坚持。)

(五)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

13.开通问题线索征集窗口、完善线索处理机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设“社会监督”专栏,常态化征集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行为的问题线索。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接收国家平台反馈的问题线索。建立省、市、县三级转办、督办机制,及时核查有效线索,修改废止违规文件,查处纠正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4.建立“负面行为清单”发布、更新机制。定期梳理“社会监督”专栏征集的问题线索,结合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制定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明确监管重点,不定期发布和更新,为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指引,发挥违法行为警示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参与;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15.建立意见征集长效机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开设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常态化征集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分级分类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送给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优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医保局、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省通信管理局及各州〔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中央部署。各级各部门要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建设、建设高标准市场的高度认识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的决策部署。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综合考评。被国家通报或向社会公开曝光的突出违法问题、工作不落实、典型问题,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或评估中发现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问题等作为工作落实情况的一部分纳入考核。

(二)层层传导压力,确保任务完成。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协调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分别逐项细化工作措施,大力推进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工作。省级、州(市)级招标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既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工作,落实自身任务,还要指导下级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完成;对任务完成不到位的下级部门,要以约谈、发函、通报等方式,促进其思想认识到位、责任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到位。

(三)巩固深化成果,适时总结成效。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制度规则制定、事前审批服务中,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回应广大市场主体期盼,主动减少市场主体的合规成本,减少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核备案证明事项和办理环节;抓好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破坏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式,优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工作中的困难问题、意见建议和可复制的典型经验做法,要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便及时协调解决、组织研究或推广学习。

(四)完善反馈机制,报送推进情况。各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州(市)、县(市、区)级发展改革部门收集材料后及时、逐级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便汇总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按要求公布。任务中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在完成时限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任务中没有明确时间要求的,于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

附件:1. 文件清理情况表

2. 现行有效招标投标制度文件目录清单



附件:
附件1.2.doc


标签: 招标投标营商环境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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