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发文支持企业复工免投标保证金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2-19 15:56:21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阅读量:443

摘要: 抗击疫情,四川在行动



连日来,不少企业陆续复工复产,政府采购也开始慢慢恢复。疫情一天没有彻底战胜,防控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如何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呢?四川省财政厅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该省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五大事项: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以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采购人应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可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通知》强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不得在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通知》明确,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要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通知》还规定,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职责义务。  

标签: 复工

来源:四川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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