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有哪些造假行为?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1-09-08 14:52:26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500

摘要: 如今,招投标这个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投标人想尽办法,多次禁止围标、串标等各种非法操作。一些投标人为了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不惜伪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如今,招投标这个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投标人想尽办法,多次禁止围标、串标等各种非法操作。一些投标人为了在众多同行中脱颖而出,不惜伪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01、以他人名义投标在投标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的情况。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02、业绩不实
    常见情况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投标人通过伪造等手段满足投标履约要求的;
    投标人用框架协议、意向书等预约合同代替真实的履约证明。
    03、财务报表作假
    为了评估投标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有些投标人会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投标人应提供经本单位专业财务人员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或经专业审计服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
    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以技术法官为主,一般不配备经济评委。如果招标人和评委对这一块不够重视,一些投标人会为了让公司财务更好看而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作假,从而提高中标率。
    04、信用欺诈。
    近年来,我国各行各业,尤其是招投标行业,都在大力推进信用评分机制。信用违约的企业一般会受到禁止其参与项目投标的处罚,但投标是很多企业参与项目的必经之路。因此,一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会在这方面动脑筋,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
    上述三种行为均属于上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欺诈”行为,对此《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有详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
    (二)提供虚假财务状况或者业绩的;
    (三)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关键技术人员虚假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
    (五)其他欺诈行为。

标签: 投标文件标书制作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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