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9类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详细解读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4-04-22 15:21:46 作者:郝洁 阅读量:282
摘要: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资源配置方式,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政府采购不仅关系到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还直接影响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合通过政府采购来实施。根据最新政策,以下9类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
法律依据:
《预算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预算法》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预算法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标签: 政府采购
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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