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采购文件评审还有错?50万项目废标重招!
板块:客户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8 15:41:56 作者:王蕾 阅读量:282
摘要: 近期,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其中,某供应商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竟向评审专家提出了投诉。让我们一探事情究竟!
政采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遵循严谨的流程与规范,尤其是评审阶段,其公正性与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即便是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仍然可能出现错误,这不仅影响了供应商的正当权益,也对政采的公信力造成了损害。最近发生在甘肃省政采网的一则案例,正是揭示了这一问题的冰山一角。
项目背景与基本情况
该案例涉及的是徽县某吸污车、洒水车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5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然而,在招标文件中出现了表述上的不明确,虽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却未要求投标人提交“非联合体声明函”。这一疏忽导致一家供应商因未附带声明函而被误解为联合体投标,进而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评审,其投标被视为无效。
更令人惊讶的是,当供应商对这一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在回复中竟然将公开招标项目错误地认定为竞争性磋商项目,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误称为磋商响应文件,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供应商的困惑与不满。
处理结果与法律依据
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与判定,确认了供应商的部分投诉事项成立。这意味着评标委员会的错误确实影响到了中标结果,因此宣布原中标结果无效,要求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尽管代理机构的失误未直接影响中标结果,但其行为仍需整改,并强调了对政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遵守的重要性。
供应商的权益保护
本案例再次提醒我们,供应商在政采过程中遇到不公平待遇时,有权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这是《政采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所赋予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旨在确保政采活动的公平与透明。
结论
尽管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进行评审是政采的基本原则,但实际情况中仍可能出现各种意外与疏漏。供应商应当保持警惕,一旦发现任何可能影响其权益的不公行为,应及时行使质疑与投诉的权利。同时,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也应加强对采购文件的审核与管理,确保每一项要求的明确性与合规性,以维护政采活动的整体公正性与合法性。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我们可以期待一个更加健康、透明的政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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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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