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招投标中核查建企资质、人员社保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0-04-08 09:02:35 作者:西安住建局 阅读量:446
摘要: 通知中指出,住建管理部门在监督招投标活动时,要加强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
4月1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将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核查。
核查范围:2018年7月以来,由市住建局核准的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西安市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企业。
核查内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通知中指出,住建管理部门在监督招投标活动时,要加强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
核查内容包括:
施工企业的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施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等。
此外,通知中还明确了将建立核查长效机制和核查结果处理方式:
1、住建局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常态化核查。
信息系统包括: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陕西省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平台等。
2、办理资质转入属地变更时,同步核查资质标准条件。
3、建企承揽新工程要进行资格条件核查。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提出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要对投标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提出评审意见; 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也要核查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
4、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
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整改期间,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变更,不得承揽新工程; 逾期仍未达标的,报市住建局撤回其资质证书。
5、对隐瞒倒卖等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情况,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撤销资质,并依法处罚。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要求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的文件精神,为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的监督管理,打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违法行为,扶持优势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后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企业范围
2018年7月以来,由市住建局核准(含新办、增项、变更等)的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西安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企业。
二、核查主要内容
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三、核查具体要求
自查整改阶段:4月底前,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做好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检查阶段:自5月起,检查人员分批次通过信息系统(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陕西省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平台等)等方式对被检查企业是否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进行核查。
四、建立核查长效机制
(一)开展资质核准后常态化核查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高度重视建筑业资质核准后核查工作,做好企业自查、整改工作。市住建局将通过信息系统等方式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开展常态化核查。
(二)加强资质属地变更核查
在办理资质转入属地变更时,同步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在办理资质转出属地变更时,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注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查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三)加强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时的核查
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发〔2020〕70号)规定的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审核注册资本金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不符合简化审批手续情况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核定。
(四)加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批后核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申请,实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制+审批后3个月内核查”审批模式。对法定代表人承诺企业资质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且不属于倒卖等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先按照住建部要求办理简单变更,再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开展核查。
(五)加强建筑业企业承揽新的工程时的资格条件核查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投标人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应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人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提出评审意见。发包人在签订可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当审核承包人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施工企业,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时,应加强施工企业资质资格条件核查。核查的资质资格条件应当包含:施工企业的企业资产、注册建造师等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须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拟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核心成员应当为本施工企业缴纳社保人员等。对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报市住建局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五、核查结果运用
(一)核查处理
对完全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变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对隐瞒倒卖等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有关情况,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予以撤销资质,并依法处罚。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对经核查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企业,在办理增项申请等业务时,开通绿色通道,安排专人指导企业准备申请材料。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3月31日
来源:西安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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