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施行,这七种情形的投诉不予受理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5-07-16 17:17:28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215
摘要: 近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近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试行办法》共五章四十条,明确了异议、投诉的提出与处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试行办法》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试行办法》指出,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外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试行办法》强调,投诉人在不接受异议答复的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超过投诉时限的。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以下为《试行办法》原文:
标签: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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