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20个集中答复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5-08-29 17:33:33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26
摘要: 关于政府采购20个最新集中答复
01
多家预算单位联合采购,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此类情况每个预算单位是否需要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回复:如各单位采购的货物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则该联合采购项目无需补报、新增政采预算。
02
最近碰到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
回复: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03
政府采购项目开标时,代理机构发现两家投标人IP地址一致,代理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局?代理机构是否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说明?
回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将情况记录后正常开标,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04
用于医用行业的显示器是否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请问哪些显示器是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的范围?
回复:根据留言所提供的信息无法判断相关产品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请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技术要求、《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名称及依据的标准确定,具体可以咨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05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通过网站发布购买服务信息,只有2家供应商前来投标(2家均符合条件),采购是否可以正常进行?
回复:留言所述情形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06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1. 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不区分投标企业性质,只按照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2.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在回复里有个问题核心未解决:对货物类项目,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只要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就可以?是否要追溯到投标的货物制造商亦均为中小企业(如100件商品,对应100家制造商均为中小企业)?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但货物制造商不全是中小企业,是否投标人不具备政策上的资格要求而为无效标?
回复: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0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是产品具有通用性,适合集中采购,有较好的规模效益;二是产品节能效果突出,效益比较显著;三是产品供应商数量充足,一般不少于5家,确保产品具有充分的竞争性,采购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提到: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这两个文件对需要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认定标准不一样,评标时应当以哪个文件为准进行认定?回复: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08
我单位作为一家公立医院,医用耗材品种众多,耗材全年用量不可预估,其中部分品种一个财政年度内也有可能会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请问:1、医用耗材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2、医院不通过政府采购,自主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采购多家耗材配送供应商对医院进行耗材配送的方式是否可行?是否违反《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相关规定?
回复: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09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请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体现?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如果不能明确,那么如何在采购项目中进行体现该项目是预留给小微企业的项目?
回复: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10
医院自筹资金招标由哪个部门监管?是否有相关制度?
回复:公立医院所有收支都应纳入部门预算,属于财政性资金,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11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是否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2、面对中小企业的采购,供应商即为中小企业又为残疾人企业,是否享受价格优惠条件。
回复:1.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12
我单位从事服装加工,在采购缝纫设备时,招标部门说不能限定品牌,这样每次采购的设备都不同,造成车间多种品牌设备运行,不利于售后服务和维修,车间反应不好用的设备只要人家中标就不能不买,请问,这样做是否对?
回复:您在留言中未明确单位和资金的性质,无法简单判断是否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问题一,“多次”是指至少几次及以上;问题二,例如同一品目采购预算1000万元,因项目时间较紧需先采购部分190万,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后续81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是否会被认定为“化整为零”?
回复:经研究,您在留言中提出的问题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问题,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4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第四款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请问一下,社会保障资金是指什么资金?是平时说的五险一金吗?
回复:您在留言中提出的涉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问题,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无权进行解释,建议您依法向有解释权的单位咨询。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九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请问该条例中的“一定期限”的时长具体由哪个部门决定?需要出具哪种证明文件投标时认可?
回复:留言所述“一定期限”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监管部门确定的具体期。具体期限由行政监管部门在作出处罚时决定。
16
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事业单位持有该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回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17
采购人拟(使用财政资金)通过参加拍卖的方式征集文物,竞拍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程序?若适用,应如何适用?若不适用,应适用哪种程序?
回复:通过参与拍卖方式竞买文物的,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18
政府机关物业服务合同(400万以上)到期后可否续签?如果续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续签,请问应该采用什么办法采购?
回复: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文件中及采购合同中进行事先约定。未事先进行约定的,不可以续签采购合同。
19
我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执行问题需要请教:根据该文件,采购文件中需要明确采购标底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那么,假设我采购的是台式电脑,潜在供应商既有生产厂家,也有经销商,我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行业的话是“制造业”还是“批发零售业”?
回复: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留言所述采购台式计算机所属行业应为“制造业”。
20
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吗?
回复:为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鼓励采购人指派熟悉项目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标签: 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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