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招标文件不得设置这21种限制条件
板块: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5-11-11 15:33:04 作者:标事通 阅读量:89
摘要: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的通知》,要求起草单位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近日印发《浙江省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细则的通知》,要求起草单位作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时,应当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和评标标准等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除起草单位以外的招标人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时,参照本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通知明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得设置以下21种限制条件:
1.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与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2.直接或者变相要求优先采购在本地登记注册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3.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行政审批性质的前置备案程序;
4.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等作为参与本地招标投标的必要条件;
5.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和奖项荣誉的区域、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与本地经营者组成联合体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
6.将经营者在本地区业绩、成立年限、所获得的奖项荣誉、在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因素,或者根据商品、要素产地等因素设置差异性得分;
7.根据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设置差异性评审标准;
8.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将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无关的上述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加分条件;
9.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10.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要求现场报名或者现场购买招标文件等;
11.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
12.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3.要求投标人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者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14.对省级相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以上述企业未在全国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作为否决投标或不予加分的条件;
1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16.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或者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投标;
17.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标标准;
18.根据投标人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设置差异性得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9.根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注册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设置差异性得分;
20.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违规收取保证金,或者限定保证金只能以现金或非现金担保唯一形式缴纳;
21.其他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内容。
标签: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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