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财政及时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10-14 10:35:11 作者:中国政府采购网 阅读量:484

摘要: 近日,山西太原财政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服务的实施、合同签订和履行、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规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近日,山西太原财政印发《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和目录、购买服务的实施、合同签订和履行、绩效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政府购买服务进行规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公共服务供给,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明晰概念。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市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是明确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市级国家机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三是严控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四是严格目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且安排预算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或未安排预算的,均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部门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财政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各部门对于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要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同时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将相关经费由事业单位调整至主管部门本级管理。

  五是规范合同。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六是加强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市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标签: 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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