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适用条件和要求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1-02-25 10:53:40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500
摘要: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公开招标:
试用条件: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投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投标。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规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适用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投标供应商数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特别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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