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板块:招采问答 发布时间:2021-04-06 15:50:38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475

摘要: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有效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有效政府采购合同的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情形
    (1)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2)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4)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标签: 政府采购招标采购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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