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的重要区别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4-06-24 17:15:46 作者:郝洁 阅读量:869
摘要: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现梳理汇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之间的重要区别如下。
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表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既密切联系又互相区别,现梳理汇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之间的重要区别如下:
一、规范的主体不同
1.《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人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招标投标法》规范的采购主体则无限制,涵盖了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任何主体,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代理机制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区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要求有所不同,见下图:
招标投标项目强调招标人对代理机构的自主选择权,任何人不得干预。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详见下图:
三、监管部门不同
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原则为采购人同级的财政部门,跨区域联合采购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特殊,见下图:
招标投标项目的监管部门规定比较复杂、需依据项目的重要性、所属行业及问题属性等进行综合判断,详见下图:
四、方式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6种采购方式,其中第6种为兜底性规定即“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认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采购及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对于非招标方式无规定。
五、对投标人参与投标利益冲突的规定不同
根据两法体系的规定,对于投标人参与项目的利益冲突相关规定不同,总体上,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区别。
一是关于与招标人或者采购人的利害关系:
政府采购:强调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即具体的人)存在利害关系,采购人员需要回避;
招标投标:强调某个主体与招标人(招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即投标人需要回避)。
二是关于与其他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关系:
政府采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六、中标人的确定原则有所不同
政府采购项目均为按评标委员会确定的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即通常第一名为中标人(框架协议采购、兼投不兼中等特殊方式除外)。
招标投标项目,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它招投标项目,招标投标法并无明确规定。
七、中标告知程序不同
八、对异议或质疑的提出及答复规定不同
关于质疑期限的规定,招标投标项目与政府采购项目存在较大的差异。
招标投标法体系关于异议期限的规定如下图:
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期的答复规定如下:
关于异议/质疑答复期的规定,两法规定也存在较大区别,具体如下:
九、对重新评审的规定不同
政府采购法规定,除规定的特定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根据财政部87号令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情形仅限于几种非常明显的错误情形,具体情形见下图:
但招标投标项目对于重新评审的规定,相对比较宽松,详见下图:
十、投诉处理规定不同
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关于投诉的规定,在监管部门、投诉期限、投诉处理流程等方面均存在区别。总体而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规定比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流程更为详细。两法关于投诉规定的区别点见下表:
十一、法律责任不同
1.《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
2.《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3.《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者调整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政府采购是政府改革财政支出管理、调节经济运行的一种基本制度,其着重点是要解决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如何支出的问题,属于政府内部事务;而招投标是业主率先提出工程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格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来源:国穗微法律、sunny小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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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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