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项目作废后发布流标公告还是废标公告?

板块:招采百科 发布时间:2020-12-18 14:27:37 作者:筑龙标事通 阅读量:598

摘要: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某种原因终止作废后,经常有的公告是流标,而有的是废标,还有终止公告,这三种发布形式都同时并存着,那么到底哪一种表达方式才是最正确规范的呢?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因为某种原因终止作废后,经常有的公告是流标,而有的是废标,还有终止公告,这三种发布形式都同时并存着,那么到底哪一种表达方式才是最正确规范的呢?
    首先看一下政府采购规范条文,当中只有废标的表达而没有流标这一说法。


政府采购

    先来看看《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怎么说,应予废标的四种情形:(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而“流标”是一种口语化的表达形式。现在招标行业中约定俗成的认为是投标人不足3个导致重新招标的,都称为“流标”,上面《采购法》中第一条就可以说成流标。
    现实中业内人士就会认为“流标”是“废标”的一种,“废标”是整体项目作废,而“流标”是由于投标人不足作废,这就导致了“废标公告”表达的差异。
    但其实“废标”和“流标”公告都不是最规范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作废,应该发布“终止公告”。
    根据
政府采购公开工作通知的规定:依法需要终止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标签: 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来源:筑龙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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